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旅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的主持审理下,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赔偿等诉求。
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11月28日夜晚他住在被告邢某开设的洗浴旅馆内,第二天早晨八点起来,发现他住的房间的门在开着,他的提包也不见了。后来被告在其旅馆的另一个房间找到了包,包内的一万多现金和身份证等物品都不见了。经过警察的调查发现,被告的旅馆没有任何的安全措施,原告所住的房间的门锁内外不能锁住。原告认为其财物被盗当由被告承担责任,经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入住被告的旅馆,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中被告邢某应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李某二代身份证的丢失,被告邢某应承担补办身份证的费用。原告李某主张现金及银行卡,居住证丢失,无直接证据证明,缺乏证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