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判决宣告原告黄某、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同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黄某、被告张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育有两子。原告以被告对家庭和子女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并对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发现,被告张某的母亲与黄某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法院依法给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