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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触犯刑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7-14 10:39:23


周某为追逐商业利益,自2015年春季开始,先后多次在其经营的水产门市部收购野生动物斑鸠共计200只、黑水鸡(系国际协定保护鸟类)共计73只、草鹭(属河南省重点保护动物)一只,用于销售或自用。2015年7月15日,息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该水产门市部查获黑水鸡(死体)43只、斑鸠(死体)19只、草鹭(死体)1只。

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50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7月7日,息县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周某接到判决书后,表示通过此次事件,自己受到深刻的教育,对国家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将在以后的经营中,遵纪守法,同时积极向家人、朋友宣传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息县法院    程桂云 张培颖)

 

 

 

责任编辑:杨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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