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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还超载 校车司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10-14 10:34:30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将会受到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2016年9月22日,息县人民法院判处了首例校车严重超载的案例。被告人张明(化名)在2016年6月20日17时10分许,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中型专用校车,在杨店乡被查获,经核查,该校车核载18人,实际载客46人,严重超载,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

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化名)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作者:息县法院 王淑娟)

责任编辑:杨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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