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姜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诉至息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发现,王某是该案所涉借款合同担保人,债务人汪某因无力还债,姜某无奈将担保人诉至法院,希望能要回自己的借款。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令担保人王某向姜某还款50万元。
但是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他认为这还款应当找债务人汪某,与他这担保人无关。
姜某多次催债无果后无奈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接案后调查得知王某系某银行经理,有履行能力,于是执行干警与王某取得联系,希望其能尽快履行判决。王某则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不是债务人,汪某没钱了,债务也不该落到自己头上,因此既不愿履行判决也不肯配合报告财产情况。
2017年5月执行干警再次找到王某协调还款一事。尽管干警一再向其阐明担保人所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和拒不履行判决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但王某始终不予理会。5月16日,息县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了拘留。
直到进了拘留所,王某才意识到自己拒不履行判决行为的严重性,于是主动要求联系家人王某江,希望尽快从拘留所出来。5月19日王某的家人王某江匆忙来到法院,通过执行干警将15万元交给了姜某,并与姜某达成协议,剩余欠款以王某江的名义出具一张35万元的欠条,姜某同意结案。到此,案件方算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