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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转让合同无效 退还房款损失自担

  发布时间:2017-11-10 08:48:38



公租房转让合同无效   退还房款损失自担

 10月24日,拿到判决书的李某不停地向息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感谢:真是谢谢你们了,让我拿到了房钱!

原来,今年73岁的李某为了减轻儿女的负担,就想着与儿女分开住,置办一套住房,有个栖身之所。恰巧在今年6月份,李老太太听说有人转让二手房,要价39000元,便与卖房人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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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李老太太将这一消息告知家人,家人感到合同有蹊跷,于是托人寻问打听后才知,赵某转让的是公租房,无法实现事先所做的可过户的承诺,于是李老太太一纸诉状将赵某告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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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该案诉争房屋系公共租赁住房,被告赵某系承租人詹某的委托代理人。詹某作为乙方与甲方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二条规定,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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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知,对该案诉争房屋,承租人詹某及其家人只享有居住权无处分权,且该案诉争房屋承租人系詹某,而非被告赵某,综上,被告无权处分该案诉争房屋,原、被告双方的转让合同系无效合同。关于被告称其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有花费,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辩称,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辩称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李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房屋转让费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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