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法院判决首例涉日离婚案件 作者:王淑娟 发布时间:2017-12-28 16:56:53
2006年,家住息县的小雪经人介绍认识了日本人小田,爱情随之而来,2010年10月,二人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移居日本。
小雪期盼着一段浪漫的异国婚恋,然而,现实却并没有那么美好。
小雪诉称,由于婚前对日本的文化了解不够,结婚后,小田变得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对她发脾气,她也多次尝试耐心与之沟通,然而都未能使小田有所改变,小田的所做所为让其备受伤害。再加上自己对日本文化及当地习俗不了解,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创伤。
在日本生活三个月后,小雪回到了中国。2014年,两人已分居三年有余,无共同财产和子女,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小雪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该案由息县人民法院受理后,首先面临的就是送达和翻译问题。因为被告人是日本人,我国法律文书皆须经过翻译,才能依据中日两国有关送达的协议进行送达。
经过漫长的等待,2017年10月,息县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小田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雪与小田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文化差异及缺乏了解,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分居至今,婚姻基础不够牢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二人离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普法:涉外婚姻送达方式
(来自中国人大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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